星期三, 4月 26, 2006

社會主義政黨之成立

成立社會主義政黨的事還是要搞,剛剛去奇摩知識+找了法條,
因為人民團體有分為︰

一 職業團體。
二 社會團體。
三 政治團體。

而政治團體(也就是我們說的政黨),法律在其成立的限制頗多,
我想我們就先搞一個人民團體好了,有需要的時候在讓它變成政黨


成立要素如下︰

《人民團體法》

第 8 條

人民團體之組織,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、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,
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,並應有三十人以上,
且無左列情事為限:

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  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
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第 9 條

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,應召開發起人會議,推選籌備委員,組織籌備
會,籌備完成後,召開成立大會。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,均應通知
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

第 10 條

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、會員名冊、選任職員
簡歷冊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,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。


第 11 條

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,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
登記,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,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
查備。


第 12 條

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名稱。
二、宗旨。
三、經織區域。
四、會址。
五、任務。
六、組織。
七、會員入會、出會與除名。
八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
九、會員代表及理事、監事之名額、職權、任期及選任與解任。
一○、會議。
一一、經費及會計。
一二、章程修改之程序。
一三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


我看完之後我覺得好麻煩喔…而且在第2條有明文禁止成立主張
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的政黨,希望我們社會主義政黨不會
被當成共產主義違憲政黨。


接著關於名稱

http://www.moi.gov.tw/maintain/attach/g_38825_6064699074.doc

這個word檔有全台目前所有政黨的名稱以及聯絡方式,查了一下,
目前還沒有「社會民主黨」或「勞工聯盟」之類的名稱被使用。

不過倒是有「天下為公黨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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